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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9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鄭偉廷  
被      告  鈦金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畹榛  
            李婕翎  
            李益陞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徐畹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1、18、24、30行、第2頁第8行、第3頁第13、22行關於「李捷翎」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婕翎」。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