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7號
原 告 陳文忠
翁志宏
顏志展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紘遠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