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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17號
原      告  陳文忠  
            翁志宏  
            顏志展  


被      告  紘遠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亦翔  
訴訟代理人  許哲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原告如以新臺幣陸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已表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本院判決就此部分漏未裁判,為此聲請補充判決等語。經查,本院民國114年9月22日判決,就兩造請求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部分,漏未判決,爰予補充判決。
三、據上論結,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卉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