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9號
原 告 賴萬生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吳佳真律師
被 告 柳松鑽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60元,扣除上開已繳納之裁判費,尚不足10,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