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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3號
原      告  磐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豐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被      告  誠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睿宬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葉婉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立地址雖係在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然上開地址係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舊居,被告實際營業所係在嘉義市○區○○○○路000號,此經被告自陳在卷(本院卷第103、104頁),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