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08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香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香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達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溫福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25日114年度訴字第60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僅繳納部分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82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欠74,0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