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有慶
嚴啓榮
被 告 土地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即土十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宋家富
被 告 黃顯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及當事人表示意見、維護兩造於本事件訴訟上攻擊防禦權益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