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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有慶  
            嚴啓榮  
被      告  土地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即土十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家富  

被      告  黃顯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及當事人表示意見、維護兩造於本事件訴訟上攻擊防禦權益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