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7號
上 訴 人 橙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富
上 訴 人 李珮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桂香梅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9,510元【計算式:1,507,800+78,000×(2+13/31)=1,759,51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