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9號
原 告 鄭珍珍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查:
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106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被告於系爭強制執行程序請求之本金加計至起訴日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月7日)止之利息、違約金總額,即為905,545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0,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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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8,628元+276,945元+55,389元+204,583元=905,545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