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99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原告與債務人蕭辜春美等人間請求代位遺產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所載無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之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原告究係代位蕭辜春美請求分割何位被繼承人之遺產」、「編號1所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