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57號
抗 告 人 蔡○○ (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間延長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4日114年度護字第25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