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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08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