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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原      告  方禾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明寬  
訴訟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葉育欣律師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陳鋐彬(即陳正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鋐彬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170
  、178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能力,乃當事人能自為訴訟行為,或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與民法之行為能力相當。
二、被告陳正鳳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死亡,其子陳鋐彬為其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有除戶及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訴訟即應自陳正鳳死亡之日起當然停止,並應由陳鈜彬繼承陳正鳳之訴訟,惟其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