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地天泰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忠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複代理人 林欣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鈺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鴻海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1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4萬607元(747萬元+自民國114年1月1日〈利息起算日〉起至114年3月10日〈起訴前一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萬607元)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835元、第二審裁判費13萬4,752元,惟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萬8,899元,尚餘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萬3,348元,尚餘1,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合計共2,340元未予繳納,茲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註:本院書記官列印寄送當事人之法院規費繳款單所載有效期限,非本院裁定命補正之期限,當事人補正裁判費,仍應依本裁定所命期限為之,就此請詳閱繳款單所附「法院提供便民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書」之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卉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