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順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伯坤  
           劉伯輝  
           劉庭誌  
           劉夙容  
           劉展宏  
           劉俊辰  
           徐劉秋菊
           陳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順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4年12月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