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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      告  唯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雅涵  
被      告  王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違約金起算日「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應更正為「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