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環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甄秝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敏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29日114年度重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4萬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萬3,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