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原 告 戈六合
訴訟代理人 陳逸帆律師
鄭猷耀律師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洪嘉穗
複 代理人 柯仲宜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陳明兩造有意願進行調解,願撤回本件訴訟,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