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嘉品時尚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明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廖高英妹
廖運寬
廖經智
廖心瑜
廖豈楊
廖竟茗
廖敏均
廖育德
廖貴芳
廖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30日114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10,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