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原 告 田芳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游志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5,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