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有泉財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侯宗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鎧銚綠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5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711,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25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