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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原 告 湯雲青
居桃園市○○區○○里○○○街000 號
訴訟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
被 告 侑旺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文定
被 告 台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銘即林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卉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