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原 告 台川輪胎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琤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奕有限公司、黃均偉間代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