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36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富邦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芸淇
被 告 鄭一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4萬9298元【計算式:本金5093萬元+計至起訴前1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合計31萬9298元(詳參卷附之計算附表)=5134萬9298元】,
,應繳裁判費48萬2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8萬2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