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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      告  王煬騰  
被      告  億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裁定限期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4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