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蕭德富
林子棋
被 告 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揚
訴訟代理人 朱淑靜
林詠喬
被 告 鄭一鳴
周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46法庭為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