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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蕭德富  
            林子棋  
被      告  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揚  
訴訟代理人  朱淑靜  
            林詠喬  
被      告  鄭一鳴   

            周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46法庭為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