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創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貞
代 理 人 潘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