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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創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貞  
代  理  人  潘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佰事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張力
臺灣銀行平鎮分行
113年8月31日
2,805,999元
AR748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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