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黃韻頻
代 理 人 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