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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佳暘木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90068894號)

法定代理人  黃啟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法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傑統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袁晨晏
聯邦銀行龜山分行
113.8.20
205,000元
UA2057265
佳暘木業有限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