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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君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宏  
訴訟代理人  高守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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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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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彭萬源
京城銀行 桃園分行
113年7月15日
1,326,604元
304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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