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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沐川景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0957133號)
                      設桃園市○○區○○路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高宇威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並經鈞院
  予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2月12日
  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建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李欽銘
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113.12.15
40,425元
UA1107304
沐川景觀有限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