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凱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