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仁和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捷
訴訟代理人 江惠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向付款銀行聲請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及於114年4月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核閱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