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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彭筠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26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萬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62071-7
股票
1
1000

002
萬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X-2278-4
股票
1
134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