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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許萌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5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催字第53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東聯光訊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8008-5
1
1000

2
東聯光訊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8009-7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