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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楊隆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14年7月13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故以114年7月14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7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1
永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吳嬖如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明分行
114年2月5日
105,000元
AM1014524
楊隆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