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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百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樹  
代  理  人  徐雪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百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區農會會稽辦事處
114年
10月31日
405萬1,976元
TY1288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