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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易坤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漢明  
代  理  人  蔣喻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
  請鈞院以114年度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5月16日
  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凱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
楊梅分行
民國
112.7.10
新臺幣
146,630元
PN4844934
易坤建材有限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