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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千瑞裝潢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1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4年6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附表     
支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15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1
朝新建材行 潘俊忠
彰化銀行北桃園分行
114年5月5日
22,176元
QN8789041
千瑞裝潢材料有限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