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吳品萱(即吳祖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吳祖亮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嗣其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協議系爭股票由聲請人繼承。因系爭股票業已遺失,聲請人乃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5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4月30日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吳祖亮之繼承人,吳祖亮原執有系爭股票,嗣吳祖亮於113年12月12日死亡,經吳祖亮全體繼承人協議系爭股票由聲請人繼承等節,有吳祖亮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繼承系統表、吳祖亮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股票掛失通知函、股份分配同意書等附於公示催告卷可按。又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