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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吳品萱(即吳祖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吳祖亮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嗣其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協議系爭股票由聲請人繼承。因系爭股票業已遺失,聲請人乃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5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4月30日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吳祖亮之繼承人,吳祖亮原執有系爭股票,嗣吳祖亮於113年12月12日死亡,經吳祖亮全體繼承人協議系爭股票由聲請人繼承等節,有吳祖亮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繼承系統表、吳祖亮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股票掛失通知函、股份分配同意書等附於公示催告卷可按。又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56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26722-4
1
1000

002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227-5
1
360

003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369-4
1
80

004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663-9
1
244

005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963-4
1
684

006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1462-2
1
236

007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1918-4
1
260

008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2214-3
  1
  406 

  009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2404-1
  1
  163

  010
協易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002604-2
  1
  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