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龔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前經本院裁准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14年6月9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自上揭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為權利申報期間,該裁定復於114年6月24日公告於本院公告處等節,均經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是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仍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就系爭股票聲請為除權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