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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李慶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鈞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1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鈞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4年7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催字第115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11頁、第13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銀行名稱)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據號碼
受款人
1
北甌冷氣工程有限公司張銘鐘
渣打銀行南崁分行
114年7月20日
60萬元
AA5166835
李慶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