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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江周竹子
代  理  人  江志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73NX0004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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