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法定代理人 簡智昌
訴訟代理人 杜信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3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附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