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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蔣韞玉  
代  理  人  黃克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69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催字第16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1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3NX029634-0
1張
45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