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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環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國  
代  理  人  羅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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