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環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國
代 理 人 羅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