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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程緒芳(即陳建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程緒芳」之記載,應更正為「程緒芳(即陳建民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主張其為配偶陳建民之繼承人,繼承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權利,而聲請本院就該等股票為除權判決,故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漏載之錯誤,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2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11520

1
1000

002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11521

1
1000

003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11522

1
1000

004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11523

1
1000

005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015227

1
1000

006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261

1
500

007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427

1
550

008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622

1
617

009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811

1
666

010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22979

1
1000

011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22980

1
1000

012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1110

1
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