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0338號
債  權  人  黃大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MEI DETA ASWANTI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行方不明,有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