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1648號
債 權 人 永旭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采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裕誠(輝達汽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具狀更正債務人為輝達汽車,並提出其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54,794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四、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