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179號
債 權 人 格茂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嘉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嘉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陳嘉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兩造間之記運證明(如報價單或類此之書面)。
四、系爭貨物之出口報單完整影本(含系爭貨物清單)。
五、貨主或其在杭州之代理人已受領系爭貨物之證明(如在記運單上簽收)。
六、海運提單(即載貨證券)完整之影本。
七、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載明與聲證一相符之項目及金額)。
八、債權人催付運費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九、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